更新日期:114-05-2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之稅額,惟其他公同共有人若尚有欠稅,仍應負連帶責任,並不是僅就其分單之稅捐負繳納責任。
       稅務局呼籲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利,如持有屬於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納稅捐,仍請依法納稅,以免因為部分稅款未繳清,造成全體公同共有人皆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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