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5-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來電詢問,自行開設餐廳,為吸引人潮於餐廳門口設置選物販賣機,是否須繳納娛樂稅?

    財稅局指出,依娛樂稅法規定,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等設施屬於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實際上,許多業者如便利商店、美妝藥妝店、超市、藥局、診所及文創商場等,若在騎樓、店面或門口設置上述娛樂設施,皆需依規定課徵娛樂稅。有許多業者誤以為僅設置1台娛樂設施就不需要繳納娛樂稅,其實只要設施具娛樂性功能,無論設置多少台,均需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財稅局提醒,娛樂稅採輕稅重罰,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留意,避免觸法受罰。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74889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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