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5-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企業或金融機構經由併購(合併、分割及收購)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且符合企業併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時,土地增值稅可先申請「記存」,即暫不繳納,直到該土地再移轉時,除繳納當次移轉的土增稅外,也要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加強清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企業、金融機構或私立學校因併購或合併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有再移轉土地所有權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所謂「再移轉」,包含買賣、贈與、信託、拍賣等情形。例如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因信託契約,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該移轉行為屬再移轉,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未繳清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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