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5-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有民眾鄭小姐來電詢問,她名下有一間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想要贈與予妹妹,雙方所訂立之贈與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房屋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故立約或立據人免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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