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時須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不過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又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11日起,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若餘額為正數者,須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反之,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疑義,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並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10011日及1021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萬股及40萬股。甲公司在10371日以每股7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3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20萬股係出售1001 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70元-50元)×20萬股〕,餘10萬股屬出售1021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該10萬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是說,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4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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