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6-20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海釣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娛樂漁業,如有利用漁業淡季或假日載客觀光並收取費用,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但如果海釣漁船純供海上交通工具,就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載客觀光並收取費用的海釣漁船業者,應於開業前到轄區稅務局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同時涉及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稅務局特別提醒業者,請於事前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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