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2年內出售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惟其戶籍逾2年才遷入重購地,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才將戶籍遷入,已不符合上述規定,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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