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7-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因未作農業使用而課徵地價稅,嗣後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只要在12月31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可自當年起適用課徵田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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