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7-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持分,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新取得之持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民眾可能因為「買賣」、「繼承」或「贈與」而增加同一塊土地的持分面積,新取得的持分面積作自用住宅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保障民眾的權益,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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