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7-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修正裁罰倍數,由原裁處採「固定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以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納稅者權益。過去民眾未領、轉賣或移用牌照後使用車輛,違規無論輕重,皆採固定倍數計算罰鍰。修法後,稽徵機關可衡酌個案實際違規情事,彈性調整裁罰倍數,讓裁罰更合理化。修法重點如下:一、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責令補稅,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二、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裁罰修正為彈性倍數,民眾仍應避免觸法,持有汽機車應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上路,且勿轉賣、移用牌照,以免違規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1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