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7-29 更新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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