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對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額外加收的材料費、施工費等,不論以現金、轉帳或其他方式收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轄內一間長期承攬大型賣場冷氣安裝工程的空調設備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中,頻繁出現大額現金存入紀錄,並有部分資金流向冷氣零件材料供應商。經查明,該公司於109年至111年間,到府施工時消費者以現金支付加收費用,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金額高達新臺幣2,800萬元,逃漏營業稅達138萬餘元,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勿心存僥倖,誤以為現金交易難以查核,而違反稅法規定。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黃志傑
電話:(04)22588181轉33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7-28 更新日期: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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