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陳敬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7-31 更新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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