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8-01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近日陳小姐透過法院拍賣標購取得一間房屋,卻對還要繳納契稅一事感到困惑。
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法院標購雖屬拍賣性質,但實質上仍為買賣行為,依法必須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指出,依契稅條例規定,只要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者,皆須繳納契稅。法院拍賣亦屬「買賣」範疇,且法院不會代為扣繳契稅,因此,買受人(即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值得注意的是,若標購價格低於該房屋之評定現值,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拍定人若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拍定人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小失大。
如對房屋契稅規定有疑問,建議民眾可向當地公所或稅務局諮詢。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5、720至725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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