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有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持法院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屋之移轉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印花稅課徵憑證為設定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法院判決書係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所立之契據,不具有契約性質,故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持有法院所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乃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據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按憑證金額1‰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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