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對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進行為期3個月的使用情形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並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如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請民眾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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