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近日因意外往生,遺有1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另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依財政部公告109年發生之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許淑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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