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契約因為一時忙碌,忘了貼用印花稅票,該怎麼辦?現在補貼還來得及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依規定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然而納稅義務人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漏稅行為,多數情形皆出於無心之過,所以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有應補稅額者仍應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民眾,在書立憑證或契約時,要注意承攬、買賣等合約或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之情形,請儘速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對於印花稅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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