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又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撤銷重核,係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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