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因出租或營業或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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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01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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