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及加速汰換老舊汽(機)車或大型車,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特別將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的相關所得稅規定表列,提供民眾參考。

序號

買受人

說明

1

個人

取得退稅款,尚無所得課稅問題

2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該等貨物入帳情形

 

申請退稅年度

帳列固定資產

帳列當年度費用

購買當年度申請

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購買次年度始申請

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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