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該資產必須有實際報廢,否則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部分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即逕行就該未折減餘額列報為報廢損失,惟該資產並未有實際報廢之情事,因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報廢資產之損失,必須該項資產實際已報廢,始可認定,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繼續使用者,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1

人氣43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