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就本處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何還會受到行政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偶有民眾於提起訴願後,認為稅捐案件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對於執行機關所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往往疏於理會,直到執行機關按其應納的全數金額強制扣押其存款、薪資、租金等,始覺事有蹊蹺,趕緊打電話至稅捐處洽詢,才知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規定。
 
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對於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復查後,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規定將全部應納稅額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提起訴願的同時,可別忘了仍須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先繳納半數後,始能享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保障,此項措施涉及個人權益甚鉅,須特別審慎注意。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更新日期:1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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