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將每年所繳納的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混淆,而來電向該局要求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性質完全不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兩期徵收(上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是10月1日至10月30日)。而燃料使用費屬於行政規費,係依據公路法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徵收,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由監理機關徵收。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9-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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