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牌」如果失竊,車主在向警察機關報案後,請務必持「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才可自辦妥日起停止徵收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牌失竊後如車輛仍要繼續使用,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如不繼續使用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自辦妥日起停徵,未辦理者,則視為繼續使用,使用牌照稅將持續課徵,若逾期未繳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車主,如先前已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於車牌尋獲後,要記得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9-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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