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新立案之補習班業者來電詢問,向學員收取學費所出具之憑證,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該局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所開立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等,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收費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開立收據甚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者,可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後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2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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