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能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步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淮予分期繳納欠稅,但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繳納,仍需俟所有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後,始得就禁止處分財產辦理塗銷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本局寄發之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9-30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149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