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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06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9月至104年3月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進口商品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自應先扣減該代徵營業稅款,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衍生之罰鍰,始為公平云云。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係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及營業稅法規定自明,故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以「自然人」名義於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不得主張扣減。是甲君主張原核定營業稅額時,應予扣除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核無足採,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漏稅額時,應否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情,可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855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06 |
16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4.01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做財務規劃要注意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做財務規劃,要考量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日後如出售,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房屋、土地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相關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格-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三、依上開計算之房屋、土地為交易所得額減除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即為課稅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1日因受贈取得房屋及土地,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各為400,000元及,000,000元,當時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嗣後於108年1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共售得16,000,000元,此時物價指數為150%,其中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9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本次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交易時成交價格16,000,000元-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400,000元+1,000,000元)*150%-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900,000元;課稅所得額10,000,000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受贈取得且未持有滿2年之房地,必須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同時以前述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以免逾期或短漏報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
電話2234-3833
分機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01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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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4.01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規定之消費者享有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以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生效後,民眾詢問若新車已繳納之貨物稅未達5萬元(機車4千元),得否仍可適用該項優惠定額減稅5萬元或4千元?
本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該條第1項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另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但如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應納貨物稅小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油電混合車亦可適用該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至106年1月27日前已免徵貨物稅,無該項條文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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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4-01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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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3.3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104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284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30 |
209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3.28房地合一新制之個人交易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106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陳先生於107年1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則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又B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
電話2234-3833
分機3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28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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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3.25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應依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收入時點 湖內某貿易公司會計陳先生電話詢問:公司外銷貨物之報關日為104年12月30日,惟105年1月初才運送貨物至國外,交貨予客戶並收取貨款,則該筆外銷收入究應認列在哪一年度?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因此,該貿易公司外銷貨物之報關日為104年12月30日,則其外銷收入應申報認列於104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銷貨物無論其交易條件為CIF或FOB等,其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以交貨日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認列時點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0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瓊樺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2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25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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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3.24列報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我國婚姻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必須以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年度作為申報年度。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
該局補充,又按法務部97年4月3日法律決字第0970700202號函釋規定:「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是以,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年5月23日起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應由2人以上證人簽名及以書面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於102年度未辦理結婚登記並無婚姻關係,虛列配偶之免稅額,予以剔除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已於102年底公開宴客,因對法令規定不熟悉,遲至103年才至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前開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之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導致遭剔除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9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24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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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03.17繼承人未繳清全部遺產稅前,可否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全部繳納應納稅款,部分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於繳納應繼分遺產稅後,得申請國稅局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始得辦理後續繼承登記事宜;惟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應納遺產稅,為避免所繼承之土地及或建築改良物,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將遭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且逾列管期限仍未聲請登記,恐遭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繼承人有甲君、乙君及丙君共3兄弟,嗣繼承人間對繳納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納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加徵應納登記費之罰鍰及列管,甲君可於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1/3)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即40萬元),於繳納該應繼分分單稅款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補充,又按應繼分(1/3)分單或分單差額(2/3)之繳款書,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是全體繼承人均應對該2份遺產稅繳款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全部稅額未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使由部分納稅義務人繳納,但分單差額部分,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仍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2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17 |
154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3.15捐贈列舉扣除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於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對上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若係實物捐贈,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550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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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15 |
153 |
| 最新消息 |
[公告] 2016.03.14注意,注意,請注意!!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之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已經改變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後,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500,000元,全年度應納稅額為85,000元(500,000元*17%),扣繳稅額為2,500元,則該商號應於申報前繳納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40,000元(85,000元*50%-2,500元);而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為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457,500元(500,000元-85,000元*50%),應併其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叮囑,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可以抵繳其綜合所得稅。另關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結(決、清)算申報。【#0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錢美娟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41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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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2016-03-14 |
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