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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29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自99年起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鼓勵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期達無紙化及節能減碳目標,衡酌電子發票及其載具尚乏法據,買受人如以信用卡、轉帳卡或記名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號碼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該等卡片之卡號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為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爰有賦予電子發票及載具法據之必要;再者,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仍以「銀元」作為罰鍰之計算單位,惟貨幣制度已變革,此一計算單位不合時宜;另現行實務上已取消驗印帳簿作業,以及現行營業稅法第52條關於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規定未界定處罰範圍,恐造成營業人投機逃漏營業稅,均有修正必要。財政部爰擬具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4年10月29日)第3472次院會決議通過。相關法案修正內容,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增訂統一發票得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修正條文第32條)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明定載具及載具識別資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修正裁罰金額以「新臺幣」作為罰鍰計算單位及刪除使用帳簿未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45條至第48條及第49條) 四、修正營業人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裁罰適用範圍、倍數及裁罰金額上限,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修正條文第52條)   財政部表示,該項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規劃辦理後續子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29 12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28 租金所得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雖將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由出租人將該租金所得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近來有納稅人於103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予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納稅義務人主張將系爭租賃所得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贈與其子,並由其子辦理結算申報完納稅捐,為免重複課稅,請予註銷補徵稅額,經該局以系爭租賃所得既屬申請人已實現所得,自應由其列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申請人誤解法令致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補稅處罰,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即出租財產之租金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應由財產出租人基於納稅義務人地位申報綜合所得稅,縱使出租人將該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僅生有無贈與情事,並不影響其仍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之義務,若有疑義,亦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詳為查明後報繳,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28 19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27繳稅有壓力,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嗎?
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27 18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27 手搖茶飲店 要開發票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 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27 147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11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2015.10.11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原滯欠稅捐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稅捐徵收之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欠繳稅捐繼續執行,且於必要時,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仍請儘速繳納,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以徵起欠稅。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11 16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11財政部對報載房價應降1至2成與事實不符之說明
 據媒體報導,財政部張部長認為房價至少應降1至2成,民眾才能有感乙節,與事實不符,特澄清說明。   財政部表示,當前房市癥結在房價,而影響房價的因素很多,主要為市場之供給與需求,房屋稅高低非主要因素,而係認為應就個案房屋之條件及供需雙方之意願而定。張部長並未表示房價應降多少成數。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11 14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11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9千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等資料以證明確屬經營本業所需,經該局剔除並補稅;又類此案例經提起救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均經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符稅法規定。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11 15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1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可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明(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分局提醒,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11 15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10.11因杜鵑風災致統一發票泡水損毀,得免費更換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杜鵑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印刷廠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全國營業人或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購買之空白統一發票,因颱風豪雨泡水受損者,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全省計有326個發票銷售點),憑原申購之統一發票免費更換。   營業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免費更換統一發票之作業方式,如有疑問,可向財政部印刷廠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蔡麗華事務所 2015-10-11 164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9.29杜鵑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財政部表示,杜鵑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外,財政部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該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賦稅)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9-29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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