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之稅捐,若提起行政救濟,僅在復查階段得暫時免予繳納稅款,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須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可適用暫緩移送執行: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否則縱使提起訴願救濟中,仍無法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進行行政救濟,請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0-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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