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購入之房屋是否有建物權狀,應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未申報者,稅捐機關所登載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名義,不得以私契主張變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須檢附之相關資料有:契稅申報書(需雙方簽名、蓋章)、移轉契約書正本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因匿報或短報被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0-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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