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在拍定時未作農業使用,縱於拍定後改善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規定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以移轉時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即訂立契約日,經法拍者為拍定日)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即無不課徵之適用。
 
  該局提醒,農業用地經法院拍定,地方稅稽徵機關接獲法院來函時,會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回報給法院代為扣繳,並發函通知義務人(原所有權人)及權利人(新所有權人),若被拍賣土地符合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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