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可電洽財稅局或進入稅務入口網站申請補發,或親洽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補單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若逾期繳稅,每逾2日會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惟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依規定11月3日至11月4日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也就是自11月5日繳稅,將會加徵1%滯納金。
 
更新日期:109-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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