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出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一般民眾大多以為房屋拆除即可,而漏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致仍被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所持有之房屋,若經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逾期申報者,如無法佐證房屋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則自申報日當月起適用。
 
  該局提醒,房屋若向建管單位申請拆除,請於拆除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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