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指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不動產買賣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合約,當事人訂立解除契約之協議書,並以該協議書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雖然移轉登記原因記載為「買賣」,如該協議書確實是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由於此種契據並不是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0-1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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