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訊】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果為了女兒就讀學區的需要而將戶籍全戶遷出,但全家人都還居住在原地址,還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一旦核准後,不論何種原因遷出戶籍,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在原地,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查獲還是會被追補稅金,超過一定金額則另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陳先生原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計課的地價稅為3千元,因女兒就讀學區需要,於105年5月將全戶戶籍遷出,依規定陳先生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當年度(105年)仍可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自106年起地價稅將變更為1萬5千元。如陳先生未主動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於109年開徵前查獲,則須追補106至108年地價稅差額。
 
       該局貼心提醒,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合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如下: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11至414,421至42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111至11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100。
更新日期:109-10-30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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