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避免被調查者於接受調查時,因不諳法律致權利遭受侵害之虞,被調查者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若被調查者於調查過程有錄音、錄影需求,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為之,且該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稅捐稽徵機關且經記明筆錄後,拒絕被調查者之錄音、錄影申請。
 
更新日期:109-11-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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