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例,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民眾如果還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林玉琪
聯絡電話:2433-1888轉622

更新日期:109-10-27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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