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為工作緣故,將戶籍遷出至工作地,實際上全家人仍住在該地,並未變更用途,為什麼還要補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二大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係指於該地持續設有戶籍登記,如戶籍遷離,也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法定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於該地,因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會自戶籍遷出後次年(期)起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09-11-12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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