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主若無法一次完納稅款,可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車主應於逾期未稅使用公共道路前辦妥分期繳納始適用免罰規定,若於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始辦妥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辦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發現車主有逾期未為繳納該分期款之情事,應主動向行政執行署查詢該分期繳納之核准是否已廢止,已廢止之案件乃應依規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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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徐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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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20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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