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詢問因欠繳地價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申請更正,應納稅額減少,可否向稽徵機關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就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後,稽徵機關將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更正後金額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請先查對內容,如有錯誤或重複,方可及時於繳納期限內向核定之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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