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住在清水區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已出售,當年度為何仍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登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整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如果出售之土地是在8月31日以前辦妥移轉登記,當年的地價稅將由新所有權人負擔;反之,如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
 
  許小姐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所以當年度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然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稅額。所以,若納稅義務人在臺中市有2筆(含)以上土地,只會收到1張臺中市的地價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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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0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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