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再持憑辦理土地現值申報者,該修正後之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如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因此應另繳納印花稅;倘因故申請撤銷,如持憑無涉及再修改原公定格式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者,則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0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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