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屋土地而遷出戶籍等待出售,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在遷出戶籍的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的期間距離其出售未超過1年者,仍然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但如超過出售之日起30日始向稅務機關申報移轉現值者,應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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