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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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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12.14 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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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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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2020-12-14 08:34:18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補繳或應退還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加計利息之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無須加息徵收,因此持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經行政救濟確定之罰鍰繳款書繳納,並不會因行政救濟期間之經過而加計利息。
更新日期:109-12-1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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