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電梯是附著於房屋的設備,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也是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表示,電梯(昇降梯)是否需課徵房屋稅,取決於其用途別而有不同結果,如果電梯的用途主要係供人承載,則需課徵房屋稅,如果主要的用途係供運送貨品,該電梯屬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則無需課徵房屋稅。該局亦提醒民眾,如家中裝設有電梯,請記得檢附電梯合約書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方法係依「屏東縣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按照電梯停靠樓層、載客數量及升降速度這三項審核機制,並依照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例如停階數4停、載客6人、速度每分45公尺核定課稅現值為37萬元,如果依自用住家房屋稅率1.2%計算,便可概算出一年要繳的房屋稅。
 
民眾如對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3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人氣1272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