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有保留結餘款,並訂定使用計畫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有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22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變更時,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103年度至104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不可歸責因素,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執行,該會最遲應於1053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最後一個使用年度為106年度。


國稅局再次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請儘速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不符免稅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補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2311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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