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1041月將其銀行存款匯至兒子及媳婦帳戶各300萬元,同年6月甲君將其銀行存款轉匯至配偶帳戶500萬元,甲君於1049月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兒子、媳婦財產計1,100萬元,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已繳納之贈與稅及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合計在不超過因併計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所增加稅額內,得扣抵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應熟悉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免喪失合法稅捐減免之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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