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甲公司97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應補繳逃漏稅額,並處漏稅罰,於1021031日將補徵稅額及罰鍰處分書送達。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97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15日前申報,甲公司遲至同年5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駁回復查。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

電話:2311-3711

分機: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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