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即重購退稅之土地會被列為管制案件,列管期間為5年。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死亡,其重購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時,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實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或再行移轉時,仍會向繼承人追繳。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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